电子烟产品的进口须遵守 1956 年海关(禁止进口)条例第 5A 条的规定 - 外部网站 (PI 规定)。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口一次性电子烟,除非进口商持有药物管制办公室 (ODC) 根据 PI 法规颁发的许可证和执照。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进口其他电子烟产品(包括设备、配件和物质)都需要 ODC 颁发的许可证和许可证。
•只有企业才有资格获得电子烟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和执照。
旅行者豁免
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进入澳大利亚的旅客最多只能携带 2 支一次性电子烟。
自2024年3月1日起,入境澳大利亚的旅客仅可携带少量电子烟。这些电子烟必须用于与旅客同船或同机入境澳大利亚的旅客或其照顾者。
最大允许数量为:
•总共 2 支电子烟(无论是一次性的还是可重复使用的),
•20 个电子烟配件(包括烟弹、烟胶囊或烟弹盒),
•200毫升液体形式的电子烟物质。
根据《个人物品清单条例》第5条,含有受管制药物(例如大麻油)的电子烟不计入上述限制。这些产品仍受 现行旅客豁免政策的约束。